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的通知
浏览次数: 日期:2020-06-02 来自:中国兽医协会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2020年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布疫情信息,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二、疫情响应
根据非洲猪瘟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疫情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
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农业农村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
(二)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应启动Ⅱ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全国疫情形势的研判,对发生疫情省份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派专家组指导处置疫情;
(三)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应启动Ⅲ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
农业农村部向相关省份发布预警。
(四)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的,应启动Ⅳ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
疫情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五)各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的细化和调整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并指导市、县两级逐级明确和落实。
(六)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
三、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
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一)疫点划定与处置
1.疫点划定。
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2.应采取的措施。
(二)疫区划定与处置
1.疫区划定。
2.应采取的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
(三)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1.受威胁区划定。
2.应采取的措施。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初步调查。
2.追踪调查。
3.溯源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情所在县、市要立即组织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下列规定条件时,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组织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户)的。
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恢复生产的,应空栏5个月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场所的。
封锁令解除后,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可恢复生产。
四、监测阳性的处置
在疫情防控检查、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企业自检等活动中,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但样品来源地存栏生猪无疑似临床症状或无存栏生猪的,为监测阳性。
(一)养殖场(户)监测阳性
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
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阳性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二)屠宰加工场所监测阳性
屠宰场所自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抽检发现阳性或在监管活动中发现屠宰场所不报告自检阳性的,应立即暂停该屠宰场所屠宰加工活动,扑杀所有待宰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其他环节的监测阳性
在生猪运输环节检出阳性的,扑杀同一运输工具上的所有生猪并就近无害化处理,对生猪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追溯污染来源。
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中检出阳性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予以销毁。
在无害化处理场所检出阳性的,应彻底清洗消毒,查找发生原因,强化风险管控。
养殖、屠宰和运输环节发现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监测阳性信息按快报要求逐级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阳性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五、善后处理
(一)落实生猪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二)开展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及时奖励;
(四)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保障措施
各地政府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压实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落实应急资金和物资,对非洲猪瘟疫情迅速作出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队伍和能力作风建设,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强化重点场点和关键环节监测,提升疫情早期发现识别能力;
七、附则
(一)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针对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方案中有关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
(三)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扩散。
(四)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
(五)本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附件:1.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2.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3.非洲猪瘟疫情处置职责任务分工
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图
5.非洲猪瘟监测阳性处置流程图
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一、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和钝缘软蜱等为主要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餐厨废弃物、饲料、饮水、圈舍、垫草、衣物、用具、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
(三)易感动物
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
非洲野猪,例如疣猪、丛林猪、红河猪和巨林猪,感染后很少或者不出现临床症状,是病毒的储存宿主。
(四)潜伏期
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径的不同,潜伏期有所差异,一般为5至19天,最长可达21天。
(五)发病率和病死率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感染猪的发病率、病死率均可达100%;
(六)季节性
该病季节性不明显。
二、临床表现
(一)最急性: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二)急性:体温可高达42℃,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
妊娠母猪流产。
(三)亚急性: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
(四)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
三、病理变化
典型的病理变化包括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黏膜弥漫性出血,胆囊、膀胱出血;
最急性型的个体可能不出现明显的病理变化。
四、实验室诊断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等疫病相似,必须通过实验室检测进行诊断。
(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可采集发病动物或同群动物的血清样品和病原学样品。
1.血清学样品
无菌采集5ml血液样品,室温放置12h至24h,收集血清,冷藏运输。
2.病原学样品
(1)抗凝血样品。
(2)组织样品。
(二)病原检测
可采用荧光PCR、PCR、核酸等温扩增、双抗夹心ELISA、试纸条等方法。
(三)抗体检测
可采用阻断ELISA、间接ELISA、抗原夹心ELISA、间接免疫荧光等方法。
五、结果判定
(一)可疑病例
猪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标准之一的,判定为可疑病例。
1.流行病学标准
(1)已经按照程序规范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但猪群发病率、病死率依然超出正常范围;
(2)饲喂餐厨废弃物的猪群,出现高发病率、高病死率;
(3)调入猪群、更换饲料、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猪场、畜主和饲养人员购买生猪产品等可能风险事件发生后,21天内出现高发病率、高死亡率;
(4)野外放养有可能接触垃圾的猪出现发病或死亡。
符合上述4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流行病学标准。
2.临床症状标准
(1)发病率、病死率超出正常范围或无前兆突然死亡;
(2)皮肤发红或发紫;
(3)出现高热或结膜炎症状;
(4)出现腹泻或呕吐症状;
(5)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第(1)条,且符合其他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症状标准。
3.剖检病变标准
(1)脾脏异常肿大;
(2)脾脏有出血性梗死;
(3)下颌淋巴结出血;
(4)腹腔淋巴结出血。
符合上述任何一条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二)疑似病例
对临床可疑病例,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疑似病例。
(三)确诊病例
对疑似病例,按有关要求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确诊病例。
一、消毒产品推荐种类与应用范围
二、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一)消毒前准备
1.消毒前必须彻底清洗,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按需选择合适的消毒产品。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
1.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对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5.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人员及物品消毒
1.饲养及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和更衣方式消毒。
2.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四)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3至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21天;
三、消毒效果评价
最后一次消毒后,针对金属设施设备、车辆、圈舍、屠宰加工和储藏场所,以及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采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