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3-07-17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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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本会团标制修订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兽医协会章程》《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协会研究制定了《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兽医协会 

2023年7月14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的管理,提高团标制修订工作效率,促进兽医领域标准化进程,根据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以及《中国兽医协会章程》《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标制修订经费,是指用于本会团标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团标申请单位缴纳的标准审查费以及团标项目合作经费等。

第四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可用于团标制修订立项、审定的专家费、团标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团标审定过程中涉及差旅、会议等其他费用的,由团标申请单位承担。

第五条 团标制修订收费标准为每项10000元。申请单位为协会会员单位的,每项5000元。

第六条 针对特定创新和市场需求的团标项目制修订费用,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根据团标申请单位项目具体情况和需求,与团标申请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统筹使用,在协会账户上设立专项进行收支管理。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兽医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