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6-09-15阅读次数:
中国兽医协会兽医继续教育联合体成员:
为进一步规范《兽医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的颁发,根据《中国兽医协会兽医继续教育联合体章程》等规定,中国兽医协会对《中国兽医协会兽医继续教育联合体兽医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兽医继续教育联合体兽医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颁发管理办法
中国兽医协会
2026年9月7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兽医继续教育联合体《兽医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颁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兽医协会兽医继续教育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内《兽医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的颁发,根据《中国兽医协会兽医继续教育联合体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体成员组织实施的经联合体备案公布的继续教育项目,可以为培训的学员颁发《兽医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证书形式为电子证书。
第三条 《兽医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应载有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证书编号、培训形式、学时、学分、考核结果、培训日期、举办单位等信息,并加盖中国兽医协会公章。
第四条 《兽医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由中国兽医协会统一设计制作、统一编号,编号由三部分构成:联合体成员代码+兽医继续教育项目编码+序列号(按申报时间顺序)。
第五条 《兽医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的申领: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学员和授课老师的手机号码、学时及《兽医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申领表(见附表)上传到联合体信息化平台(www.nvce.org.cn)。
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继续教育部在学时上传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颁发证书。
第六条 颁发证书后,项目实施单位应通知所有学员和老师到联合体信息化平台上注册或登录,填写真实信息后,进行电子证书领取、查询、下载、打印。
第七条 联合体信息化平台为注册用户建立电子证书档案,保留所有联合体项目学习的证书,记录继续教育学习历程。一年内(该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学分数累积达到40学分,可获颁该年度的《兽医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兽医继续教育联合体兽医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颁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