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审议、批准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及其管理办 法;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协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3.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筹备召开下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推选或聘任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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