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队伍建设,促进会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组织活力,推动中国兽医事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兽医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兽医协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发展会员的目的与方针

为了提高我国兽医行业的整体水平,推动中国兽医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本着面向全国和全行业原则,将热爱中国兽医事业,并在中国兽医领域中取得一定成就的优秀人才和优秀企业发展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入会条件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兽医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社团组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学历、从事兽医行业工作的人员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1.提交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

2.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

3.由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4.由协会颁发证书和牌匾。

(二)个人会员

1.提交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附上照片);

2.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执业兽医资格证或职称证明等);

3.由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4.由协会颁发证书。

第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执业行为规范,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七)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单位会员应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

第十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条款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举办展览、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名义与境外兽医或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五)有损于兽医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协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第十三条 优先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展览会、会议、论坛及相关活动。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按年度缴纳会费,或一次性缴齐本届会费,缴费期限为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会员会费统一汇至中国兽医协会指定账户。协会收取会费后,统一开具由民政部印制、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六条 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中国兽医协会章程》中部分权利;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协会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八条 协会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中国兽医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支出以及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十九条 协会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六章 退  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经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8年10月24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