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国兽医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满足兽医行业工作需求,规范行业行为,解决标准缺失,增强标准有效供给,推动全国兽医行业技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加强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根据管理规定成立中国兽医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化管委会”),标准化管委会秘书处设置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四)符合经济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
(五)有利于产业通用互换以及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六)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七)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八)合法、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代号为国家规定的团体标准代号(T)和协会代号(即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VMA)构成。协会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协会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如:
T/CVMA ××× - ××××  /  ISO ×××× : ×××× 
T/CVMA ××× - ××××  /  OIE×××× : ×××× 等。
       第六条 从事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防疫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验经验。
                                                               第二章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一节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和发布。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规定的流程进行(流程图见附件一)。除采用快速程序外,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采用标准制、修订的快速程序,即不经过编写标准草案和征求意见稿,直接进入编写标准送审稿及以后各程序:
(一)等同采用ISO或OIE的标准项目;
(二)现行协会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
拟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应经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的各阶段需要形成的文件见表1。
                                                  表1

序号

标准制修订阶段

文件名称

提供者

1

立项

前期调研情况报告、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提出单位

2

起草

标准草案、试验验证情况报告

起草工作组

3

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起草工作组

4

审查

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公布工作组

5

报批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批申报单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公布工作组

6

批准、发布

批准发布公告

标准化管委会

注:采用标准制、修订的快速程序时,可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进入审查阶段。


第二节  立项
       第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的提出可有以下方式:
(一)由任一会员单位单独提出、或者三家以上非会员单位联合提出团体标准需求;
(二)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需求;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需求。
       第十一条 申请立项须填写“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二),其内容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意义及该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四)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等。
      第十二条 协会标准化管委会秘书处汇总标准立项建议,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或委员的意见,对每个项目进行论证,做出是否可以立项的决定。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经公示无异议,发文正式立项。
对未通过论证和未被批准的项目,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三节  起草
    第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协会标准化管委会在协会范围内征集、协调确定团体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
    第十五条 负责起草单位提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建方案,经协会标准化管委会给予确认。工作组应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凡协会成员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参加工作组,以体现广泛的代表性。非协会成员单位须经协会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及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应负责落实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和人员保障。
    第十七条 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收集资料、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试验验证和标准文本的编写。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GB/T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的编写要求,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有:
(一)工作简况(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
(二)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
(三)主要验证情况和分析;
(四)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说明;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行业发展的作用;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
(七)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其他相关团体标准的协调关系说明;
(八)贯彻标准的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时为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完成后,由协会标准化管委会组织协会成员单位、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适用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一般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召集一定范围的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包括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的参考附件。
    第十九条 被邀请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
    第二十条 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同时,对编制说明进行补充或修改、编制“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三)及有关附件,提交审查。
    第五节  审查
    第二十一条 协会标准化管委会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标准的审查。参加协会团体标准审查的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认真负责,有丰富的标准制定、审定方面工作经验。
协会团体标准的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专家不应少于5人。会议审查前十五天,工作组应将会议通知、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会议的专家。
    会议审查时,原则上进行充分讨论,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五分之四同意方可通过。标准起草人和协会管理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必要时采取无记名投票。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结束,应由会议主持人写出“会议纪要”,并附所有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包括专家和邀请的单位代表)和表决结果。“会议纪要”内容包括:
(一)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修订的标准应列出新旧标准的对比;
(二)主要内容的试验(验证)和分析说明,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
(三)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及标准水平和有关数据的对比;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协调关系;
(五)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标准的水平评价及使用价值;
(八)标准贯彻实施建议;
(九)其它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函审时,函审专家不应少于5人。工作组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格式见附件四)提交给函审专家(可以是电子版)。被邀请函审的专家应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期内返回函审意见,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按赞成处理,逾期不回函者按弃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函审结束,应由协会标准化管委会组织写出“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格式见附件五)并附各函审专家的“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有效回函中必须有五分之四赞成方可通过。对无效回函(如废票)和弃权票应电话联系被邀请专家确认原因,或重新表决。如果有效回函不足五分之四应重新函审(可按废票和弃权票数另邀请补位专家)或改为会议审查。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通过的协会团体标准,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的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第一次审查没有通过的,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六节标准项目的撤销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标准的制修订从立项起2年内仍未达到审查发布阶段的,标准项目应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应予以终止。
                                                               第三章  协会团体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三十条 协会标准化管委会应对协会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协会团体标准报批单(格式见附件六);
(二)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五)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上述全部文件需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版。
    第三十一条 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由协会标准化管委会报送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标准化管委会统一编号、发布,在中国兽医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制修订协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与转化
    第三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本领域科技发展情况以及协会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标准化管委会负责组织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复审结果建议表(格式见附件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应分别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况:
(一)不需要修改的协会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协会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协会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执行。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协会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七条 协会积极探索和争取将协会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转化后协会团体标准将自行废止。
                                                              第五章  协会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鼓励协会成员单位积极宣传协会团体标准,自愿采用协会团体标准;欢迎非协会成员单位和其他地方相关企事业单位采用和引用本协会团体标准,并推动协会团体标准被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采信。
    协会可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协会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
    第三十九条 协会标准化管委会不定期对协会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协会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四十条 执行协会团体标准的成员单位,可在其产品、说明书和包装物上面标注所执行的协会团体标准编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中国兽医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中国兽医协会所有。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图.doc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报批单.docx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建议表.doc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docx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docx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oc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