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国兽医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满足兽医行业工作需求,规范行业行为,推动全国兽医行业技术发展,加强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是依据市场和行业发展及会员需求,由协会会员单位及相关主体主动提出和广泛参与,由协会组织制定,供协会会员单位及行业相关单位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四)符合经济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

(五)有利于产业通用互换以及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六)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七)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八)合法、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代号为国家规定的团体标准代号(T)和协会代号(即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VMA)构成。协会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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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协会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如:

T/CVMA ××× - ××××  /  ISO ×××× : ××××  

T/CVMA ××× - ××××  /  OIE×××× : ×××× 等。

第六条 从事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防疫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协会设立“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团体标准推进的战略研究、团体标准制定与修订的监督、促进等。

第八条 协会设立“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置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技术委员会下设分委会,由本领域内专家组成。分委会职责参照《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管理规定》。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一节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撤销和终止,审批、发布和存档,复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应按规定的流程进行,除采用快速程序外,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可采用标准制定与修订的快速程序,即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进入审查阶段: 

(一)等同采用ISO或OIE的标准项目;

(二)现行协会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项目的提出可有以下方式:

(一)由任一会员单位单独提出或者三家以上非会员单位联合提出团体标准需求;

(二)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需求;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需求。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须填写“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与修订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并提交标准草案(封面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办公室汇总标准立项建议,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立项会,对每个项目进行论证,做出是否可以立项的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经协会发文正式立项。

对未通过论证和未被批准的项目,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工作组应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凡协会会员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参加工作组,以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及工作组其他会员单位应负责落实团体标准制定与修订经费和人员保障。

第十八条 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收集资料、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试验验证和标准文本的编写。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相关编写要求,同时编写“编制说明”(格式见附件3)。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专利,协会不负责对涉及专利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别。若标准中涉及专利,标准起草单位应及时请专利权利人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作为标准报批材料之一。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时为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向相关单位和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一般为信函征求意见,必要时召集一定范围的会议征求意见,同时办公室会协助工作组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单位不少于10家,征求意见单位应分布不同地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征求意见材料包括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的参考附件。

第二十一条 被邀请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同时,对编制说明进行补充或修改、编制“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4)及有关附件,检测方法标准需附三家实验室验证报告,提交审查。

第五节  审查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分委会进行标准的审查。参加协会团体标准审查的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认真负责,有丰富的标准制定、审定方面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专家应不少于5人。会议审查前15天,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会议的专家。

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五分之四同意方可通过。标准起草人和协会管理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必要时采取无记名投票。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结束,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所有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名单。“会议纪要”内容包括:

(一)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修订的标准应列出新旧标准的对比;

(二)主要内容的试验(验证)和分析说明,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

(三)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及标准水平和有关数据的对比;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协调关系;

(五)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标准的水平评价及使用价值;

(八)标准贯彻实施建议;

(九)审定会专家表决结果

(十)其它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查通过的协会团体标准,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的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第一次审查没有通过的,工作组应当对送审材料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

第六节 撤销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标准的制定与修订从立项起2年内仍未达到审查阶段的,标准项目应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定与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应予以终止。

第七节 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三十条 办公室应对协会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协会团体标准报批单(格式见附件5);

(二)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五)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全部文件需报送至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由办公室报送协会秘书处常务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协会团体标准,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发布,在协会网站、公众号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制定与修订协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按协会《中国兽医协会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节  复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本领域科技发展情况以及协会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向秘书处提交复审结果建议表及复审单(格式见附件6及附件7)。

第三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应分别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况:

(一)不需要修改的协会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协会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协会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规定执行。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协会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章  实施

第三十七条 鼓励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宣传协会团体标准,自愿采用协会团体标准;欢迎非协会会员单位和其他地方相关企事业单位采用和引用本协会团体标准,并推动协会团体标准被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采信。

协会可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协会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协会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协会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三十九条 执行协会团体标准的会员单位,可在其产品、说明书和包装物上面标注所执行的协会团体标准编号。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版权属于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版权所属单位许可,不得印刷、销售。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享有团体标准前言署名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为促进科技发展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组应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协会积极探索和争取将协会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发布,版权归中国兽医协会所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与修订项目建议书.doc

附件2:标准草案封面格式.doc

附件3:编制说明书写格式及要求.doc

附件4: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oc

附件5:协会团体标准报批单.doc

附件6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建议表.doc

附件7: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函审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