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体会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的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经费使用,确保团体标准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和《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中国兽医协会对《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兽医协会

2025年7月10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保障团体标准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和《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制修订经费指的是在本会立项的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用于标准编写、征求意见、审定、验证等费用,不包括行业调研、技术咨询、出版发行、宣贯、转化及培训等服务费用。

第三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的筹集应以保障协会标准化工作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团标经费按照专款进行管理,用于团标项目编制过程中必要的制修订费用,支出应符合中国兽医协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兽医行业发展需要,团标制修订经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协会自筹;

(二)标准编制单位缴纳;

(三)致力兽医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捐赠;

(四)政府部门购买服务、政府资助等其他来源。

第六条 团标编制单位申请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时,应同时说明标准经费的总体预算、资金筹措方式,并与协会共同协商确定使用方案,作为立项审查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可由编制单位按照使用方案直接支付给相关方,也可缴纳给协会,由协会进行支付。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准立项审查、论证评估;

(二)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

(三)标准评审(或函审)和复审;

(四)资料购买、翻译等;

(五)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