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5-07-14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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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兽医领域标准化、专业化、专科化发展,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规范中国兽医协会技术咨询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兽医协会章程》《中国兽医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中国兽医协会研究制定了《中国兽医协会技术咨询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技术咨询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兽医协会
2025年7月10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技术咨询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兽医领域标准化、专业化、专科化发展,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规范中国兽医协会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主要面向本会会员单位和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所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需符合协会章程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咨询服务内容范围包括:
(一)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包括标准体系设计及构建、标准立项编写指导及培训、标准情报信息查询及调研、标准化宣传及应用等;
(二)专科化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专科体系构建、专科化发展指导、专科培养机构建设、专科人才培养等;
(三)技术研发服务:包括联合企业组织专家开展技术研讨、专家论证、技术研发、技术推广等服务;
(四)其他服务类项目。
第四条 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为有偿服务,服务费用将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工作量、难易度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五条 咨询服务流程包括:
(一)委托方提出咨询服务需求,明确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要求和预期目标;
(二)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双方共同研究制定服务方案;
(三)签订服务协议;
(四)根据协议内容组织开展服务工作;
(五)服务过程中,本会将与委托方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跟进工作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服务方案;
(六)服务结束后,本会将向委托方提交服务成果或相应材料。
第六条 保密要求:
本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服务的委托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丢失,不得向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泄露服务内容及相关信息。
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涉及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技术咨询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