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5-07-31阅读次数: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各分委会:

为进一步增强组织管理规范性,提高工作效能与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与工作流程,中国兽医协会修订了《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的修订经2025年第20次秘书处常务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管理规定

 


中国兽医协会

2025年7月17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管理规定(2025年07月17日第1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管理,科学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团体标准工作,建立各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高团体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国兽医协会章程》《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中国兽医协会统一管理分委会工作,负责分委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日常办事部门为中国兽医协会团标标准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分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团体标准标准体系,根据行业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开展团体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六)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

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第五条 分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负责分委会全面工作。 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为在职工作人员且在就职单位承担领导岗位,能够调动一定的资源承担分委会的工作;

(三)热心团体标准工作,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

第六条 分委会承担单位应为主任委员就职单位。分委会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负责分委会日常工作,具体落实主任委员的工作安排,原则上与主任委员来自同一单位。

第七条 分委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循序渐进的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中国兽医协会业务范围;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三)分委会承担单位应积极支持团体标准工作,具有本专业领域技术优势,拥有本专业领域人才团队,并将分委会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第八条 分委会成立流程包括筹备、申请、批准三部分。有关申请材料见附件。

第九条 分委会的换届与变更:

(一)分委会名称及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变更,需经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常务会审议通过。其他委员变更,需提交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研究通过。

(二)分委会主任委员任职3年为一届,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向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经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分委会届内需要调整的,应向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出调整方案,经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常务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分委会应严格遵守《中国兽医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禁止以分委会名义收取费用。相关费用需经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分委会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积极履行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应当每年向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分委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分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分委会的撤销:

(一)不再适应当前兽医领域团体标准化工作发展需求的;

(二)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整合、调整或撤销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兽医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申请表.docx

附件2: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分委会主任委员和委员备案表.docx

附件3: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分委会主任委员简历.docx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管理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