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6-04-02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强化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规范实验活动,我部修订形成了《动物病原微生物目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原农业部令第53号)和2008年发布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8〕27号)附件《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动物病原微生物目录
农业农村部
2026年3月27日
通知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005号.pdf
电话:010-62129116 邮箱:cvma@cvm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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