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6-06-23阅读次数:

秘书处各部门、全体会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团体标准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和《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中国兽医协会对《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兽医协会

2026年6月12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23年7月14日秘书处常务会通过,2025年7月10日秘书处常务会第一次修订,2026年6月12日秘书处常务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保障团体标准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和《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制修订经费是指用于本会推动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团标制修订相关工作所涉及的费用。经费的筹集应以保障本会标准化工作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由本会统筹管理,专款专用,支出应符合《中国兽医协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坚持谁组织编制谁付费的原则。由本会牵头制定的团标制修订经费由本会承担,由会员单位牵头制定的团标制修订经费由标准编制单位承担。经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协会自筹;

(二)标准牵头编制单位独自承担或由参与标准制定的单位共同承担;

(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四)政府部门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等其他来源。

第六条 经费提供单位均需与本会签订合作协议。团标制修订项目立项后,标准牵头编制单位应综合考虑调研次数、团标编写难度、拟邀专家数量、研讨与评审会会议次数及规模,以及其他标准咨询服务内容,明确团标经费的总体预算、资金筹措方式及使用方案。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七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购买、翻译、印刷等;

(二)标准立项审查、论证评估;

(三)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调研、培训、会议、活动;

(四)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

(五)标准的复审和转化;

(六)标准的出版、宣传及推广;

(七)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培训费、印刷(出版)费、宣传推广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收费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6年6月12日秘书处常务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