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6-08-06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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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的申诉、投诉事项,规范申诉、投诉处理流程与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协会修订了《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申诉投诉处理办法》。本办法的修订经2026年第14次秘书处常务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申诉投诉管理办法
中国兽医协会
2026年7月15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申诉投诉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4日秘书处常务会通过;2026年7月15日秘书处常务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的申诉、投诉事项,规范申诉、投诉处理流程与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利益方均有权依据本办法就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过程相关事项,向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申诉、投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相关组织或个人对本会团体标准平台作出的,与其期望的结果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向本会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标准化活动过程和结果不满的书面表示。
第四条 申诉受理范围包括:
(一)拒绝受理提案;
(二)未通过立项;
(三)未通过审定;
(四)未通过复审;
(五)审定通过后未发布;
(六)其他决议。
第五条 投诉受理范围包括:
(一)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发布等流程管理;
(二)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人员履职情况;
(三)标准内容;
(四)团体标准使用情况。
第六条 处理申诉、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有关申诉人、投诉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四)高效与经济原则。
第七条 申诉人、投诉人向本会提出申诉、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诉、投诉方;
(二)有具体的申诉、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本会标准化工作范畴。
第八条 申诉、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提交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投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三)申诉、投诉的具体诉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四)申诉人、投诉人盖章(以单位提出的,盖单位公章)或签字(以个人提出的,由本人签字);
申诉人、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投诉的,应当同时向办公室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投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处理: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者已作出处理的;
(二)申诉、投诉事项已被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的;
(三)申诉人、投诉人无法证实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有效申诉、投诉规定的;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诉人、投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办公室受理申诉、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投诉书发送被申诉人、被投诉人;被申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投诉书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申诉人、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投诉提供证据。本会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自行收集,也可召集有关申诉人、投诉人进行调查,有关申诉人、投诉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投诉事项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投诉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也可以由本会指定并经投诉人同意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费用由投诉人承担。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第十四条 申诉、投诉处理结果如下:
(一)予以受理的申诉,经复核后给予维持、变更或撤销原结果的处理意见。
(二)予以受理的投诉:
1.对团体标准制定、征求意见、审定、发布等流程管理投诉。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投诉方作出说明,如有问题将按要求进行补充过程、并给予内容修改、补充征求意见、暂缓公示或重新审定等处理。
2.对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投诉。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投诉方说明,如存在区别对待、刁难申报单位、违规收取费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根据有关要求予以处理;
3.对团体标准内容投诉。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要求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说明,如存在文本抄袭、必要专利未获得授权、违规署名、指标不合理等问题,将要求相关单位补充材料,严重将对标准予以暂停实施、撤销或废止处理;
4.对违规使用标准行为投诉,如发现相关单位私自对内容更改、冒用标准、未经授权商用等行为,将予以警告,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诉、投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无法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申诉、投诉案件办结后,办公室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
第十六条 负责处理申诉、投诉的工作人员对涉及任何与申诉、投诉有关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本会应当对外公布申诉、投诉邮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秘书处常务会第14次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