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4-06-03阅读次数: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安全用药,根据《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安排,我部组织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同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生产企业的相关兽药产品进行跟踪检验。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监督抽检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兽用生物制品部级监督抽检4批,不合格0批;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省级监督抽检981批,不合格9批(详见附件)。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产品基础数据查询系统”查阅。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总体情况:共对369家标称生产企业的981批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进行了检验,均未检出非法添加物。其中9家企业生产的9批产品不合格,不合格率为0.9%。
(二)不合格项目:主要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项目。9批不合格产品中,有7批产品1个项目检验不合格,2批产品2个项目检验不合格。
(三)抽检环节: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抽检数量分别占抽检总数的34.7%、59.3%、6.0%,不合格率分别为0、1.5%、0。
(四)产品类别:化学药品、抗生素、中药、其他类产品分别占抽检总数的37.4%、41.6%、19.4%、1.6%,不合格率分别为0.5%、1.5%、0.5%、0。
三、有关工作要求
对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各地要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和《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要求,及时做好追踪溯源,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合格产品为经营、使用环节抽检并经兽药生产企业确认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其立案查处;兽药生产企业不予确认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案件查处完成后,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执法办案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法规司,并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公开案件查处信息;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条件的,要及时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王子东 010-59193267
附件:2024年第一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5月31日
附件
2024年第一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
序号  | 抽检环节  | 产品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生产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单位(简称)  | 备注  | 
1  | 经营环节  | 阿莫西林可溶性粉  | 徐州金牌药业有限公司  | 泗阳县诚信兽药服务部  | 20230317-1  | 含量测定(含量为标示量的81.6%)  | 江苏所  | “江苏所”为江苏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其他检验单位也均为相关检验机构简称  | 
2  | 经营环节  | 盐酸多西环素片  | 山东正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澄迈白莲育兴兽药店  | 220901  | 含量测定(含量为标示量的75.5%)  | 海南所  | |
3  | 经营环节  | 稀戊二醛溶液  | 河南翔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徐州市吉翔兽药经营部  | 20220419  | 检查(pH值为6.0)、含量测定(含量为标示量的44.9%)  | 江苏所  | |
4  | 经营环节  | 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  | 广州金水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 射阳利洲水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230903  | 含量测定(含量为标示量的6.4%,限度为8.5%~12.0%)  | 江苏所  | |
5  | 经营环节  | 硫酸黏菌素预混剂  | 成都乾坤动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滨海县东坎镇华康兽药经营部  | 20230501  | 含量测定(含量为标示量的79.0%)  | 江苏所  | |
6  | 经营环节  | 麻杏石甘散  | 四川省缔一生物制药 有限公司  | 重庆市北碚区乾兴兽药经营部  | 230801  | 性状(灰褐色的粉末)、鉴别(鉴别1检出草酸钙簇晶、垂周壁深波状弯曲细胞、两端断裂成帚状纤维、非腺毛、棕褐色团块状物等其他显微特征)  | 重庆所  | |
7  | 经营环节  | 注射用头孢噻呋钠  | 四川新辉煌动物药业 有限公司  | 普定县万和兽药销售部  | 20823071  | 含量测定(按无水物计,含头孢噻呋81.8%)  | 贵州所  | |
8  | 经营环节  | 注射用头孢噻呋钠  | 四川乾通动物药业 有限公司  | 罗甸县陈建章兽药经营部  | 20230803  | 含量测定(按无水物计,含头孢噻呋82.1%)  | 贵州所  | |
9  | 经营环节  | 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  | 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 宜都市昌丰畜牧医药器械有限公司  | 221001  | 检查(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  | 湖北所  | 
注:兽药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此抽检结论仅代表被抽样单位在被抽样时销售或使用的该批次兽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通常不能直接证明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同批兽药产品或其他兽药经营企业销售的同批兽药产品也存在质量问题。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